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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,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,降低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,政府有重購退稅之措施,惟退稅後亦有限制,

必須重購退稅後五年內,不能移轉重購土地或戶籍遷出、營業、出租等情形,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
該處舉例說明,近日受理林小姐出售楠梓區土地申報案,發現該土地為九十八年重購退稅管制地(重購土地登記日期為九十八年四月一日,

則五年管制期為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至一○三年三月三十一日),其在辦妥產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(即一○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)再行移轉,

依法應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,該處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之土地,如欲移轉、戶籍遷出或改作其他用途(營業、出租)等情形,

請留意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五年內的管制期間,預先做好規劃,以免日後有被追繳土地增值稅的困擾。

如您有任何疑義,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○七-二二九三三六三洽詢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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